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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2017-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心在科技创新活动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中心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中心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六条 中心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中心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中心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七条 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是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中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中心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中国科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心门户网站;   

  (二)中心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在中心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目录、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中心信息公开的重要工具。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限期作出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三)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中心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中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综合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所属各部门、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心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纪委或中国科学院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中心纪委对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综合档案室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