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指南

  一、读者须知

  1、开放时间

  阅览室(一楼、二楼):全年365天8:00-22:00

  书库:工作日8:00-12:00,14:00—17:30(如遇假期或特殊情况时关闭)

  2、入馆请注意着装仪表,保持衣冠整洁得体,遵守公共道德,言谈举止文明,保持馆内清洁与安静,勿大声喧哗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3、馆内上网请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安全法规,合理使用中心公共网络资源。请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在一楼总服务台登记,获取上网账号和密码,当天登记当天有效。

  4、年龄尚小者(12岁以下)请监护人陪同,并请在一楼总服务台登记监护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5、请爱护并勿移动馆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请勿自带食品等易污染物进入阅览室和书库。

  7、请勿将个人物品滞留阅览室和书库,如有遗失,中心概不负责。

  8、请勿携带宠物或大件行装入馆。

  9、馆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等任何危险物品入馆。

 

  二、办证规则

  借阅证:

  1、院内读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学生证或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免费办理借阅证。

  2、院外读者凭身份证办理借阅证,需交押金 300 元。

 

  三、办理借阅证注意事项

  1、每人限办一证,只限本人使用,请勿转借他人。

  2、读者押金收据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读者退证时,如遗失押金收据,请下载并填写《读者押金条遗失证明及押金清退申请单》(仅限院内读者),交由图书馆办证处确认留存后,图书馆方可办理退押金事宜。押金退还后,读者原押金条收据即行作废。

  3、请勿将借阅证与手机等放在一起,防止借阅证消磁。

  4、办理借阅证的读者请遵守图书馆的借阅规定,爱护图书、按时归还,做文明读者。

  5、研究生毕业或职工调动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将借阅证交回图书馆方可办理盖章手续。

  

  四、图书馆借阅规则

  1、凡持有本馆借阅证者,均可凭证借阅图书。

  2、读者可进入书库选借图书,借书手续在流通台办理。

  3、院内读者每证限借10 册图书,借期1个月,借期内可续借2次,从续借之日起再算1个月。

  4、院外读者每证限借3册,借期1个月,借期内可续借1次,从续借之日起再算1个月。

  5、馆藏孤本工具书、期刊不外借,只限在阅览室阅览。

  6、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1册逾期1天罚款0.1元,累计到还书日止。

  7、预约借书。读者所需图书已被他人借走时,可在公共检索系统中点击“预约通知”填写预约图书信息或打电话委托工作人员办理,书到后系统会自动通知预约人来馆办理借书手续。读者应在一周内办理借书手续,逾期不予保留。联系电话:027-87198186

  8、遇有特殊需要时,本馆有权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9、所借图书如有损坏遗失等情况,按《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处理。

 

  《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1、爱护图书是每位读者的义务。读者应养成爱护书刊的习惯,对所借书刊不得遗失、损坏、拆散、剪裁、圈点、涂划和损污。

  2、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时,以购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污损涂抹者不收。报失后允许3个月内购买,不计逾期费。报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3、损失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圈点涂划、污损书刊者,一般图书每页罚款 1 元,图表类每页罚款 2 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 10 倍罚款。

  5、对故意损坏或偷窃图书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书刊的权利,或通知所在单位甚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 件
读者押金条遗失证明及押金清退申请单.doc